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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总包工程未完工联合体一方主张另一方因设计不合理而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大鱼游戏下载中心官网    发布时间:2024-11-27 00:05:09

  ,以期达到“从争议解决案例看总包项目管理”的实务效果。碍于篇幅原因,合规管理及建议部分并未摘录,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工程未完工,联合体一方能否主张另一方设计不合理、未在投标报价范围内进行设计,造成施工费用远超投标价格,从而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15日,浙工大工程公司与杰立公司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双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某地块公共租赁房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投标,浙工大工程公司为牵头人,负责该项目设计及其施工总承包管理工作,杰立公司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工作。11月9日,浙工大工程公司、杰立公司中标,并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2019年7月11日,杰立公司向浙工大工程公司发出《关于预算价超合同价的联系函》,载明:根据贵司设计的施工图做出的预算明显超出投标报价;我方委托另一家设计公司提出了多项优化建议,贵司均未全力配合。如果是初步设计概算严重不合理。贵我两司应尽快汇同发包方就不合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磋商,积极查找缘由,协商解决。同月16日,浙工大工程公司发出回复函,载明的内容为:已作了较大优化设计,如果对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有意见应精确指出,双方既是联合体又分工明确,目前施工现场劳动力投入、施工进度情况极不正常,明显滞后于合同约定工期。请贵司抓紧积极回复建设方发给我们的函,递交有效的赶工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急需投入必要的劳动力、即刻改变半停工状态。

  2020年3月30日,杰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浙工大工程公司向杰立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21791249元。

  杰立公司提出本案诉讼主张主要理由是浙工大工程公司作为联合体负责工程设计的一方,未在投标报价范围内做到合理设计,亦未采取必要的优化设计,造成施工费用远超投标价格,应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就此,该院认为,杰立公司在现阶段提出本案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主要理由如下:1、工程尚处于建设阶段,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建筑设计企业所作预算审核的初审价为343514168元,而杰立公司自行核算的工程建设价格383091184元。但两个价格均为预算价,与最终实际造价并非一个概念。在本案中,杰立公司也提出了对工程预算价进行审核的司法鉴定申请。但即使通过现有设计的具体方案及图纸能确定工程预算价,仍不能作为实际损失的确定依据。实际损失系工程结算款与项目建设成本之间的差额,在工程未完成的状况下,实际损失是无法确定的。2、浙工大工程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尚不足以确定。目前浙工大工程公司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和图纸系根据专家论证的要求做的修改,目的是满足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并不能仅凭造价提高就推断出浙工大工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对于成本和造价的问题,各方目前应着力于积极提出优化意见和方案,在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建设成本,而非主张责任。同时,联合体双方也应通过合理途径将有关问题反馈建设方,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法。3、因果关系的联系尚不能明确。实际损失不仅取决于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正常成本,也与实际管理上的水准、成本控制等诸多因素相关。即使存在实际损失,也应该要依据工程各项落实情况分析损失产生的不同原因,这在现阶段是无法确认的。在现阶段诉诸法庭并非解决本案纠纷的妥善方法,杰立公司现要求浙工大工程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亦不具备相应条件,待结果明确,条件具备时,杰立公司可再行提出主张。综上,杰立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杰立公司主张浙工大工程公司作为联合体负责工程设计的一方,未在投标报价范围内进行设计,造成施工费用远超投标价格,因此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案涉工程尚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杰立公司尚未就工程价款与建设方进行结算,杰立公司诉请主张的工程建设价格系其自行核算,在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且损失原因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杰立公司要求浙工大工程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审期间,杰立公司申请就浙工大工程公司出具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及图纸预算价进行司法鉴定,但杰立公司主张的系损失赔偿,在案涉工程并未完工的情况下,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且浙工大工程公司出具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和图纸系根据专家论证的要求做修改的,杰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浙工大工程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很明显过错,故原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二审期间,杰立公司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鉴定,本院基于上述理由,亦不予准许。杰立公司与浙工大工程公司通过订立《联合体补充协议》的方式共同承包案涉工程,在案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通过平等协商妥善处理争议,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杰立公司要求浙工大工程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

  EPC合同中,当联合体作为承包人时,在分工和责任承担方面可能会产生争议,在磋商及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要格外注意。第一,明确联合体协议内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责任范围。明确联合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能够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职责。第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联合体成员需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这一点,并约定在出现违约或损失时,各成员怎么样共同承担责任。第三,要注重沟通与协调,建立沟通机制,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四,对于设计优化、施工图预算等专业方面技术问题引发的争议,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如协商无果,可考虑通过调解或仲裁等第三方介入的方式解决争议,有助于快速、公正地处理争议,避免影响项目进度。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大量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和合规也成绩斐然。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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