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齐驾驭被告人赵某江所购二手摩托车并搭载赵某江沿容贾公路由南向北行进,撞倒行人徐某齐,摩托车倒地,赵某齐亦当场昏倒。赵某江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将徐某齐拽入路边沟中,后
驾驭该摩托车载着赵某齐逃离现场。后抢救人员抵达现场,因没发现被害人而拨打赵某江报警时所用手机号码,赵某江明知可能是医师所打电话而不接听。
经判定,徐某齐因交通事端所形成的颅脑损害逝世。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江亲属、赵某齐亲属别离与被害人亲属达到调停协议,被害人亲属对二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体谅。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保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定:一、被告人赵某江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赵某齐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赵某江、赵某齐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冀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决:驳回赵某江、赵某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上诉人赵某江作为闯祸车辆的一切者,在明知被害人徐某齐有呼吸的情况下,仍将徐某齐拽入沟中,使徐某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逝世,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上诉人赵某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无证驾驭摩托车形成徐某齐逝世的严重交通事端,负事端悉数职责,其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赵某齐被公安机关捕获前,能报警而未报警,其行为构成闯祸后逃逸。
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据赵某江供述将赵某齐捕获,赵某齐的躲藏地址归于赵某江在违法中把握的同案犯躲藏地址,不能确定为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赵某江依法不构成建功。案发后,赵某江、赵某齐有悔罪体现,被害人亲属对二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体谅,对此情节原判定在量刑时已予考虑。上诉人赵某江、赵某齐上诉恳求从轻处分的理由,不予采用。
1、确定“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应当定坐落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中的“逃逸”没有严厉的时刻和场所的约束。
2、车辆一切人在交通闯祸后将被害人躲藏致使被害人没办法得到救助而逝世的,应当以成心杀人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条、第5条、第6条
一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定(2014年10月14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决(2015年6月15日)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