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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法院又1事例当选人民法院事例库


来源:大鱼游戏下载中心官网    发布时间:2025-02-11 13:42:10

  近来,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汪某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案”当选人民法院事例库,事例具体的细节内容如下:

  ——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违法分子通风报信并活跃尽力合作伪造证据的行为性质确定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汪某任湖北省某县公安局看守所辅警,其使用监区值勤巡控之机,屡次为涉嫌犯安排卖淫罪的在押人员李某海(另案处理)传递纸条、通风报信,协助李某海伪造证据,以此躲避刑事处分。2022年1月13日,汪某被捕获归案。汪某到案后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鄂0626刑初61号刑事判定:被告人汪某犯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其一,被告人汪某的行为一起构成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和协助伪造证据罪。汪某身为某县公安局看守所辅警,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归于“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履职过程中,施行了代李某海向监室外传递纸条,将同案犯已捕获的信息奉告李某海,向羁押于同一看守所不同监室的同案犯转交李某海手写《经营管理合同》等系列行为,为李某海通风报信,并为李某海伪造证据、串供等供给便当,协助李某海躲避处分,契合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的构成要件。其间,汪某为李某海伪造证据供给便当的行为又契合协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对被告人汪某应按照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科罪处分。协助伪造证据罪和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在违法主体上存在不同,客观行为也不一样,后者为“向违法分子通风报信、供给便当,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不限于协助伪造证据的景象。故被告人汪某施行的通风报信和协助伪造证据等一系列的行为,一起构成协助伪造证据罪和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不管根据择一重罪处断准则(前者只要一档法定刑,而二者的榜首档法定刑相同,但后者第二档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仍是根据全面点评违法行为的考虑,应以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论处。

  1.辅警归于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成为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的主体。

  2.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违法分子通风报信并活跃尽力合作伪造证据,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一起构成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和协助伪造证据罪,不管根据择一重罪处断准则,仍是根据全面点评违法行为的考虑,应以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论处。

  一审:保康县人民法院(2022)鄂0626刑初61号刑事判定(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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